這篇算是教學文XD
事情的起頭是因為我家寶貝媽媽過年前因為工作太忙,
加上某銀行從一月就有改變的繳款截止日。
不能說媽媽沒有錯,畢竟沒有注意帳單上的繳款截止日的確是有所疏失,
不過不合理的規定就絕對不能妥協。
媽媽上個月的消費只有1140元,
但是仔細看一看帳單,竟然利息與滯納金加一加就有近500的數量。
媽媽一看大驚阿,慌慌張張的打了電話問我怎麼辦...
原先呢,我是希望媽媽自己打電話跟銀行溝通,
但是媽媽怕他不懂會被唬弄,所以我只好先行打電話去銀行詢問。
基本上客服小姐是一直跟我用「銀行不會做違法的事情」這句話來鬼打牆。
不過現在要講的就是第一個觀念~
第一個觀念是,法律規定約定利息的最上限只有年利率20%
依民法第204條的規定,利息是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的,
只是依第205條之規定只能訂到百分之二十的上限。
第二個觀念是,別被銀行約定的一堆項目給欺騙了!
不管它叫做滯納金也好、利息也好、違約金都好~
這類的項目,在現在實務上法官認定都是歸納在利息裡頭。
(也有法官是直接認定不可以請求除了利息以外的款項的)
也就是回到第一個概念~
只要利息跟這堆什麼什麼金的加起來,超過了“年利率”百分之20,
就都是違法的~銀行基本上是沒有權利向你請求的。
後來那位小姐堅持不讓我刪除違約金,希望跟我媽媽談
因此我也撥了電話請媽媽跟他談。
不過擔心媽媽被他講得天花亂墜又被騙的狀況下,
我交代了媽媽三個堅持︰
一、年利率20%
二、滯納金與違約金就算有契約約定,依實務也只能與利息一並計算在20%之內
三、若堅持不肯刪除滯納金,我們將不會繳交,請該銀行對我們起訴,直接由法院認定之。
若銀行不儘早起訴,使我們的利息一直加算下去,我們也會找相關機關申訴。
那位小姐似乎又打算用鬼打牆那套來騙我媽媽XD
不過最後在我媽媽監持1.2點,再加上回嗆他一句︰我女兒每天跑法院後,
順利的刪除了滯納金~
(第三點太危險啦XD 能不用還是別用喔~我是因為可以幫我媽媽出庭才敢那樣說的XD)
不是建議大家做個澳洲來的客人,只是對於銀行不合理(法)的要求千萬別妥協,
或許契約上有所規定,但違法就是違法~千萬別被騙了喔^^
至於是哪家誇張的銀行...
有需要再私下問我吧XD
- Feb 27 Wed 2008 11: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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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卡二三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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